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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残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 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 享受条件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合同:与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在岗工作
社保缴纳: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工资支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工作设施: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 申报方式
预缴申报:允许据实扣除残疾职工工资,暂不加计扣除
年度汇算清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100%加计扣除
4、所得税预估减税额(以工资标准5000元/人/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