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项目
用残企业(增值税4倍退税)
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及残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管理办法》及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为退税标准,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 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业务范围: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收入占比≥50%
2. 退税计算方式
退税限额: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税=所在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
计算公式:
月应退税额=安置残疾人数×(月最低工资×4)
本期应退税额=本期所含月份应退税额之和
3、享受条件
安置比例:
一般企业: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25%,且人数≥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比例≥25%,且人数≥5人
劳动合同:与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社保缴纳: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工资支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纳税信用:信用等级非C级或D级
4、收益分析(以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520元/月为标准计算,企业安置10位残障人士就业,在增值税退税的基础上,支付所有残疾人员工资、社保及食宿费用外,每年净收益约45.36万元)
(仅增值税退税收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