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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残企业(增值税4倍退税)

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及残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管理办法》及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为退税标准,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 政策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 业务范围: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收入占比≥50%


2. 退税计算方式

  • 退税限额: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税=所在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

  • 计算公式

    • 月应退税额=安置残疾人数×(月最低工资×4)

    • 本期应退税额=本期所含月份应退税额之和


3、享受条件

  • 安置比例

    • 一般企业: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25%,且人数≥10人

    • 盲人按摩机构:比例≥25%,且人数≥5人

  • 劳动合同:与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社保缴纳: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 工资支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纳税信用:信用等级非C级或D级



4、收益分析(以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520元/月为标准计算,企业安置10位残障人士就业,在增值税退税的基础上,支付所有残疾人员工资、社保及食宿费用外,每年净收益约45.36万元)

(仅增值税退税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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