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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增值税:深圳最低工资涨了,这三大政策红利都在同步“升值”
时间:2026-08-15    点击次数:180

不只是增值税:深圳最低工资涨了,这三大政策红利都在同步“升值”

2026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520元调整为2700元,继续位居全省首位

最低工资上调,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用工成本上升。但对于已经或正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而言,这更是一轮政策红利的系统性“升值” ——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扣除、残保金减免,三项核心政策与最低工资深度绑定,同步受益

一、增值税:退税“天花板”同步抬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所在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计算公式:月退税限额 = 安置人数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4倍

对比项调整前(2520元/月)调整后(2700元/月)增幅
单人月退税限额10,080元10,800元+720元
单人年退税限额120,960元129,600元+8,640元

单人每月多退720元,年多退近万元。安置30人,仅增值税一项企业年增收益近26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随之扩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可按100%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基数,正是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政策要求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上调后,企业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底线”被抬高,可加计扣除的基数同步扩大,企业所得税减负效应随之增强。从2520元到2700元,仅工资基数一项,单人年加计扣除额增加2,160元(180元/月×12个月×100%)。

三、残保金:达标价值与不达标成本同步上升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通常为1.5%),可免缴残保金;未达标的,按分档减缴比例缴纳

深圳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在职职工人数×0.5%−实际安置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最低工资上调带来的变化是双向的:达标企业获得的价值相对提升——工资“底线”抬高意味着安置同样数量的残疾人,企业需支付的工资总额增加,但残保金减免额度不变甚至更高;未达标企业面临的不达标成本同步上升——残保金计算基数(职工年平均工资)与最低工资存在联动关系,不达标将付出更高代价同样是“涨”,达标是“进账”,不达标是“出账”——差距在拉大。

四、三重红利叠加:合规安置的价值被重新定义

政策调整前(2520元)调整后(2700元)变化方向
增值税退税10,080元/人/月10,800元/人/月↑ 直接升值
所得税加计扣除基数2520元基数2700元↑ 同步扩大
残保金减免达标免缴达标免缴价值相对提升

三项政策与最低工资的联动机制各不相同,但方向一致:最低工资上调,合规安置残疾人带来的综合收益同步放大。这不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政策红利的系统性价值重估

五、企业应对建议

已安置的企业:9月1日起,增值税退税额度自动提升,确保残疾员工工资不低于2700元/月,即可享受增量红利

正在观望的企业:最低工资上调使“合规安置”与“缴纳残保金”之间的成本差距进一步拉大,正是启动安置项目的窗口期

需注意:享受退税须同时满足安置比例不低于25%且不少于10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通过银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等条件。9月1日后,工资支付标准必须不低于2700元/月,否则将丧失退税资格。

本文基于粤府函〔2026〕188号、财税〔2016〕52号、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编制,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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